法律分析:合理使用版权是一种重要的版权限制机制。它指的是允许某人在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且未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在某些条件下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法律行为。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1、创作者的身份。法人作品的创作者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成员,而职务作品的作者一般就是该单位的职员。
2、反映的是谁的意志。法人作品 反映的是法人或者组织的意志,而职务作品反映的是作者个人的意志。
3、署名主体是谁。法人作品一般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进行作品署名,而职务作品一律是由个人进行署名,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得在职务作品上署名。
4、由谁承担责任。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当然也由其享受相应权利,个人不得基于作品本身享有任何权利。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个人享有,但除法律特殊规定的范围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限期优先使用。
职务作品有: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法人作品的构成: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
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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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基本权利是权利宪法化的一种结果,构成了权利的宪法地位。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分为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普通权利是普通法中规定的权利,是权力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就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基本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法人。基本权利直接适用于社会生活是当今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具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权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变为现实的具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间接的效力。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制中获得最根本的权利地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对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主体的某一部分基本权利作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基本权利须有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该法律具有合宪性。3、有明确的公益目的。4、对特定的权利不得限制。5、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二、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言论机关的自由以及了解权和反论权。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见解和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具有政治监督和信息传播功能。
3)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意愿的强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项自由相互联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表达意愿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防止缺少此种渠道后逼上梁山实施暴力。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内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是一种复合权利,出现了如消费者权利、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新的权利类型。我国宪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公民财产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范围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其他合法财产,投资权、经营权、继承权也在其列。
2、劳动权: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具有双重性,也是一种义务。包括劳动就业权、取得报酬权。
3、休息权: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力延续的条件,也是劳动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权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时,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4、社会保障权: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包括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残疾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
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教育方面体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方面体现为科学研究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
1、受教育权: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训练的权利。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按照能力受教育,享受教育机会平等。
2、科学研究自由: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国家应奖励和鼓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3、文艺创作自由:公民有权自由地从事文艺创作并发表成果。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存在,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做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界限。
4、其他文化活动自由:指观赏、欣赏、享用文化作品和从事各种娱乐活动。
(七)监督权与请求权
1、监督权: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等。
2、请求权:公民依照宪法规定,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广义上还包括监督权。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1、妇女权利的保护: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培养妇女干部。92年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其家庭生活平等权、同工同酬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劳动保护权、生育权作特殊保护。
2、儿童权利的保护:通过《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对儿童的抚养、受教育、社会安全、人格、收养、残疾儿童成长作特定保护。
3、老年人权利的保护:通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老年人的退休、赡养、生活保障作特定保护。
4、残疾人权利保护:通过《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权、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人格权利做出特定保护。

5、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对华侨的保护适用国内法和外交保护两种方式,对归侨、侨眷的保护通过《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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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依据法律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要求。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了我估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44、孙莉莉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斜街小关56号《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新世纪周刊》
办电:010-64663541 传真:010-6467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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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李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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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张靖 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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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程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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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潘顺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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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李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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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邮编:610066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31号《四川工人报》社“周末专刊”
办电:028-4335050
68、韩永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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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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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2675155
70、邮编:57020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航西路69号《海口晚报》周末部
办电:0898-6829831

71、王树彪 姚锋
邮编:250014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大众法制》杂志社 办电:2923104
72、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省委南院《公民与法》杂志社
73、邮编:310012 地址:浙江省杭州教工3号17号《浙江工人报》社周末部
74、黄建伟
邮编:300211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78号《天津工人报》“东方周末”
电话:022-28305575
75、刘文良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1路1号《大河报》“新闻周刊”
电话:0371-5978742
76、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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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电:010-68994602 69329955-3773、3781、3782
77、邮编:100086 地址:北京海淀区皂君庙乙2号京利华写字楼《经济晚报》星期刊
电话:010-62215991
78、冯建国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郑州市纬五路17号附1号《河南工人报》“太阳周刊”
79、胡月胜
邮编:330046 地址:江西南昌市文教路111号《妇女之声报》社
电话:0791-8515521 8514607
80、王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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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邱耀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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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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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电:010-64166613
83、徐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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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苗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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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1-6302618 传真:0371-6302219
85、邮编:100040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方圆》杂志社
电话:010-68879303 总:68879312
86、邮编:730000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统办一号楼《现代妇女》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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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邮编:710068 地址:西安市红缨路90号 《当代青年》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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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赵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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